【两创“之声”】礼法合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逻辑

日期:2025-04-14 14:38 浏览: 来源:曲阜市委党校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体系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思想基础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建了一套独特的价值体系,这套体系以和谐、公正、秩序为核心,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实现天道人伦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是国家治理的手段,更是社会道德的载体,体现了“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这种对法律的综合理解,强调了法律与道德、自然与社会的内在联系,为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哲学基础。

孔子提出的“仁”和“礼”构成了儒家法律观的核心,主张“为政以德”,强调道德教育在社会治理中的首要地位。然而,孔子也认识到,仅有道德教化是不够的,必须辅以法律的约束,“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种“德主刑辅”的理念,实际是对法律作用的双重肯定:既要通过道德引领提升社会的内在秩序,又要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来保障外在秩序。

法家学派则更加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通过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的公正。韩非子提出的“法不阿贵”,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贵贱,都应当遵守共同的法律规范。这种理念与现代法治精神中的平等原则不谋而合,为现代社会法律的公正实施提供了历史依据。

道家的“无为而治”虽然不直接涉及法律,但其顺应自然、尊崇道法的哲学理念,却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平衡和谐的视角。在道家看来,法律应当顺应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而不是简单地以规制为目的,这种理念为现代社会治理法治化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留出了尊重自然和人性的空间。

这些传统法律理念的融合,形成了一个多元且互补的价值体系,它们不仅关注法律的外在规则,更重视道德的内在引导,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关系,以及法律与社会、自然的和谐共生。这种价值体系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应当是法律与道德、自然与社会、个体与集体的有机统一,是法律公正、公平与效率的综合追求。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罚当其罪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实践指引

罚当其罪,是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重要实践指引。在古代中国,法律被视为维系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公正的惩罚则是其核心价值的体现。从《周礼》中的“刑罚世轻世重”到《唐律疏议》的“罪刑法定”,古人对于罚当其罪的追求贯穿始终,这既是对公正的坚守,也是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罚当其罪的理论逻辑,首先体现在对罪行与惩罚相应的强调上。在古代法律体系中,罪行的严重程度决定了相应的刑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种明确的罪行与刑罚对应关系,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执行,避免了随意性,也防止了权力的滥用。这种理念在现代法治中表现为罪刑相当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还强调了对个体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古代法律中如“疑罪从无”、“罪疑惟轻”的原则,体现了对无辜者保护的重视,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性。这种对个体权益的关注,与现代法治精神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相呼应,为现代社会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实践层面,罚当其罪则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不偏,既要避免过分严厉导致的冤假错案,也要防止过于宽松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具体到社会治理,罚当其罪意味着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既要依法惩处,又要注重教育引导,使惩罚成为违法行为者自我反省并改正错误的契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例如,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等现代社会治理手段,正是罚当其罪理念的现代转化,通过将惩罚与教育、修复社会关系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罚当其罪不仅在古代社会治理中起到了稳定秩序、维护公正的作用,更是现代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实践指引。在传承和发扬这一理念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借鉴古代法律的智慧,将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结合,构建出既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又能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罚当其罪实践体系,以提升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治思想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规范内容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治思想,是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重要规范内容,其深远影响在于它将道德教化寓于法律法规之中,形成了一种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的治理模式。在古代,礼不仅是社会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依据,它对社会治理起到了纲常维系的作用。这种礼法合治的实践,为现代社会法治化提供了独特的规范资源和实践启示。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礼被视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法律的内在精神。《礼记·曲礼》有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治思想强调通过礼仪和规范来引导和塑造社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礼的规范性作用在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往往以礼为指导,制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则。例如,周朝的“礼法合一”制度,就将礼义作为法律的基础,通过礼的教化作用,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和谐稳定。

在礼法合治的框架下,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协同作用,既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行为,又要通过道德的引导性来塑造社会风气。在当代,这体现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如设立道德教育的法律条款,鼓励和促进公民道德行为;在法律实施中,司法机关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个案判决传达社会道德标准。同时,社会治理法治化还可以借鉴传统的纠纷调解机制,如“礼”的调解,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实践,以实现公正与和谐的双重目标。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治思想,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规范之路。礼法合治提醒我们,法治并非单靠法律的强制执行,更需要道德的内在驱动,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能够提升社会治理的内在效力,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在现代社会,我们应当在尊重和传承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将礼治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通过创新法律教育、改革法律实践,使礼治的智慧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焕发出新的活力,为构建公正、和谐、高效的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支撑。

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下无讼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价值追求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下无讼”理念,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深层次的价值追求。这一概念源远流长,自古至今,一直被视为理想的社会治理境界,它主张通过道德教化、和谐共处,减少乃至消除社会冲突,达到社会治理的最高目标。将“天下无讼”融入现代社会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对和谐、公正与秩序的深层次追求,以及对法律功能的全面理解。

在传统的“天下无讼”思想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但其最终目标并不止于纠纷的解决,而是通过道德感化和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循社会规范,从而根本上减少争端。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的无讼,不仅仅是指法律纠纷的减少,更是指向人心的净化和社会风气的改善。这种思想强调的是通过道德的教化,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能解决矛盾,避免诉诸法律,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体现在几个关键方面。首先,它倡导道德在法律中的首要地位,强调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和道德对法律实施的支撑作用。这要求在法治实践中,重视道德的培育,通过法律教育引导公众遵守社会公德,从而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其次,天下无讼理念重视调解与和解的作用,提倡通过非诉途径解决争端,这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调解、仲裁等手段不谋而合,能够有效降低司法压力,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再次,它鼓励社会自治,支持社区、宗族等传统组织在解决纠纷中发挥作用,这在现代社会可以通过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的培育来实现,提升社会治理的自我修复能力。

“天下无讼”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其现代转化并非放弃法律的强制作用,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通过道德的引导和法律的威慑,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通过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积极实践和创新“天下无讼”,我们可以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会治理效能,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同步提升,从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这一过程是对传统法治智慧的现代演绎,也是对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化和拓展,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路径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参考和实践启示。

来源:《攀登》

作者:江淑慧 中共曲阜市委党校党性教育科科长,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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