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阻燃服)。莱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2025年1月10日,莱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炉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GB39800.1-2020)的劳动防护用品(阻燃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号第1档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典型意义
依法佩戴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完全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且难以进行有效的技术处理时,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成为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