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日期:2025-03-20 14:45 浏览: 来源: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一、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20252月,曲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卸油区静电接地报警器失效)。调查查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第25号第1档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典型意义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护伞。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等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把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让其真正成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安全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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