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废弃物智能化回收再生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5年3月18日-2025年3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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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废弃物智能化回收再生项目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小雪街道东鲁贤村南 300 米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9号 | 3/18 | 3/18 | 3/26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9号 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在曲阜市小雪街道东鲁贤村南300米(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建设建筑废弃物智能化回收再生项目,该技改项目年处理建筑垃圾30万吨、年产砼结构件10万件(约20万吨)。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不增加生活污水,养护用水全部蒸发损耗,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无废水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4-2018)中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烟气格林曼黑度1级),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5kg/h;SO2≤2.6kg/h;NOx≤0.77kg/h)后经15m高排气筒(DA019)排放。筒仓粉尘、建筑垃圾加工上料、破碎、筛分生产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3.5kg/h)的标准后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DA006、017、018)排放。生产过程未收集的废气,运输车辆扬尘、物料储存转运、堆存、装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经车间密闭喷淋、道路硬化、定时洒水等抑尘措施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行业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沉渣、不合格品、地面沉降粉尘收集后回用;废布袋、废钢铁、轻物质收集后外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和废油桶暂存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项目新增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在0.2933t/a之内。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抄送同级安全生产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