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市卫健局 |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 全市医疗机构 |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为6%,每年1次 | 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双公示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2 | 市卫健局 | 传染病监督管理 | 全市医疗机构 |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 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 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 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 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 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 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 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 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 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实验档案建立情况; 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为6%,每年1次 | 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双公示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3 | 市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 全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1.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 2.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情况; 3.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情况; 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情况;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及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6.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清洗消毒情况。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为25%,每年1次 | 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双公示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4 | 市卫健局 | 生活饮用水监管 | 城区水厂及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1次 | 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双公示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5 | 市卫健局 | 放射诊疗监督管理 | 全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 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 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为20%,每年1次 | 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双公示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6 | 市卫健局 | 妇幼健康技术服务监管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 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 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 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 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 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 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为50%,每年1次 | 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双公示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7 | 市卫健局 | 消毒产品监督管理 |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1次 | 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双公示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