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行业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销售、寄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旧电器电子产品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实体门店以及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商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登记建档义务履行情况
1、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2、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3、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经营行为规范落实情况
4、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5、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6、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7、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8、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三)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
9、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1)依法查封、扣押的;
(2)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3)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10、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1)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2)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
各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条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产品档案资料,如实、准确记录产品信息、质量性能、收购情况、销售情况等,规范经营行为。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5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市商务局联合有关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抽检商品、现场问询等方式,对全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开展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总结阶段(202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分类归档,总结经验,形成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各经营主体要充分认识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
(二)积极配合,确保整改到位
各经营主体在检查期间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违规信息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惩戒。
(三)强化自律,构建长效机制
各经营主体应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强化行业自律,持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构建诚实守信、规范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曲阜市商务局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