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创”之声】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乡村基层治理的路径研究

日期:2025-01-22 16:01 浏览: 来源:曲阜市委党校

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枫桥经验”,历经一甲子的发展创新,从“一镇之计”上升到“一国之策”,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范本。而“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与其所蕴含的深厚传统法律文化密不可分。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更需呼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回归,旨在实现乡村基层治理的和谐与稳定,展示乡村基层治理新气象。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的传统法律文化意蕴

“枫桥经验”浸润于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在其核心理念、价值追求、治理策略等方面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闪烁着穿越古今的智慧光芒。

“民为邦本”的核心理念。从周公的“敬德保民”到孔子的“重民富民”、孟子的“民贵君轻”再到汉唐以来“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明清“天下为主,君为客”,民本思想被历代不断深化、创新,已成为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国家治理在多维度全方位践行民本思想,既在“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立法上出台促进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生活的条款。又在司法上,确立矜老恤幼刑罚原则、“三五复奏”死刑复核制度,突出表现对人生命的重视。可以说,“民为邦本”的思想催生了诸多值得赞颂的制度、做法,为“枫桥经验”的产生提供了历史镜鉴。“枫桥经验”就是以“民本思想”打底,走的群众路线,把群众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全面依靠、发动、运用群众智慧,才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中华民族素来注重和谐,《论语·学而》载:“礼之用,和为贵。”基于“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外,道家主张谦和不争,法家则主张“以刑去刑”来定分止争,这些都反映了“无讼”理念。“无讼”的理念不是杜绝一切讼争,而是强调通过多种渠道妥善化解矛盾,实现实质和谐。其中,有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调处。通过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促民息讼。这种调解先行的做法也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概言之,“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和“无讼”的观念催生了“枫桥经验”运用调解机制化解纠纷的制度设计,将问题消弭于萌芽状态。

“德法并用”的治理策略。德法并举,治道之要。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强调国家治理不能单纯依赖刑罚,必须以德礼教化百姓,让百姓因为羞耻而不耻为。荀子更是明确提出“德法并用”的治理策略,反对“不教而诛”。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倡德刑兼备、“德治”为主、并不排斥刑罚。此后,到《唐律疏议》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正式定型德法并用的治国方略,并持续影响到后世。“枫桥经验”本质上是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其中,法治保障与德治教化的结合是对“德法并用”治理策略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焕发出传统法律文化的新生机。

二、新时代乡村基层治理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挑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治理的现实问题也在不断凸显,如人才流失、治理失范、“以访代诉”等,都是新时代乡村治理亟待解决的难题。

人口结构变化带来挑战。一方面,村民主体意识淡薄,参与热情不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乡村“空心化”现象突出,乡村剩余人口以老人、妇女和儿童居多,但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能力不足,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障碍重重,返乡人员受城市生活影响,更多关注的是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活动,对乡村治理这种“无利可图”的活动,大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乡村精英的“上位流动”,导致党员等乡村治理骨干力量的缺失与弱化,增加了乡村基层治理的难度。

乡村治理体系存在短板。首先,治理边界模糊,村组织负担重。现实中,村委会等村级组织不仅承担村民自治管理事务、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还要承担繁重的行政事务,政府治理大大挤占村民自治的空间。其次,乡镇政府在“压力型体制”下失衡运转,治理成效大打折扣。“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一级一级纵向的“科层化”管理模式造成了“重管理轻治理”问题凸显。最后,政策执行“层层加码”,导致村干部被困在不必要的事务中,与群众渐行渐远,用“上微信”代替“下基层”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背离“枫桥经验”所要求的“田间地头”的工作作风。

法治权威尚未完全建立。中国老百姓的“青天情结”根深蒂固,当遇到纠纷矛盾时,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仍然突出。这种既不相信乡村调解,更不相信法院判决,就导致法治无法提供切实制度保障乡村治理,德治无法通过教化引领乡村治理,进而限制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枫桥经验”未能真正融入乡村治理之中。同时,目前信访工作也面临着越级走访、重复访突出、工作被动、处置化解难、涉法涉诉占比大,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等现实困境,亟需充分盘活党政群团等各种组织的调解资源,实现“情法理”的联动效用,优化基层矛盾化解机制。

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乡村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新时代“枫桥经验”中蕴含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底蕴,具备突出的实践价值,综合采用以人为本发挥基层自治作用、以和为贵培育无讼文化土壤、德法并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等实践路径,才能有效应对当前“枫桥经验”在乡村治理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挑战,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以人为本发挥基层自治作用。乡村治理中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充分吸收基层群众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决策中,拓宽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鼓励村民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作用。既要发挥好村委会、村小组等基层自治单元的作用,又要组织好民间组织等自治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集聚民智、汇集民意,推动“家门口”的事在“家门口”解决。还要发挥好新乡贤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治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开展好法律、政策、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

以和为贵培育无讼文化土壤。强化纠纷诉源治理,加强“无讼”文化在乡村宣传和教育力度,使和谐无讼的价值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好司法部门在诉源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乡村诉源治理工作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指导力度;规范诉非衔接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现“善治”目标;建立乡村“微网格+人民调解”体系,提升矛盾排查能力,增强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解力量,打造“乡贤评理堂”“和为贵调解室”等一站式矛盾调解组织,不断壮大非诉解纷人员队伍,多措并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创建“无讼乡村”,实现美丽乡村共建共治共享。

德法并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首先,要重视德治教化。弘扬好优秀传统文化、乡贤文化、家风文化和邻里文化,持续开展“身边好人”“道德榜样”“好婆婆、好媳妇、好妯娌”榜样评选等活动,积极构建道德风尚建设高地,奠定乡村治理深厚德治基础。其次,坚持法治保障。构建法治宣传矩阵,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文化建设,注重发挥“互联网+”的科技普法功能,试点探索信访工作法治化新路子,运用法治思维设计乡村治理方向思路。通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德法“一体两翼”的治理思路,助力乡村基层治理现代化。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江淑慧  中共曲阜市委党校党性教育科科长,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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