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日期:2024-09-06 14:07 浏览: 来源: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一、典型案例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12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一处配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双屿街道应急管理中心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典型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场所中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明确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醒目位置,让从业人员能够清楚看到,切实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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