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3、454、455号开庭公告

日期:2024-09-25 10:15 浏览: 来源: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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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亚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3号),申请人要求: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月28日至2024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48598.93元。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4号),申请人要求: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05月至2023年09月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850元。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孟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5号),申请人要求:1、补2023年8月份至2024年9月份社保;2、补缴2023年12月份至2024年9月份医保;3、公司未足额交纳社保医保、工资不及时多次,被迫离职赔偿2475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115下午2点30分在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人社局214房间)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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