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关于曲阜公用苏伊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曲阜市陵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官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批准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曲阜公用苏伊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曲阜市陵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官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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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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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曲阜公用苏伊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 曲阜市陵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官网项目 | 位于陵城镇驻地西北,位于和圣路西侧,金陵大街北侧、规划杏坛路南侧 | 济环审(曲阜)[2024]3号 | 9/20 | 9/20 |
9/30 |
济环审(曲阜)〔2024〕3号
关于曲阜公用苏伊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曲阜市陵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曲阜公用苏伊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曲阜公用苏伊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曲阜市陵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曲阜公用苏伊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曲阜市陵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选址位于位于曲阜市陵城镇陵西村西北,和圣路西侧,金陵大街北侧、规划杏坛路南侧。项目总投资31771.35万元,属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为环保投资。
陵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总设计处理规模为10万m³/d,其中一期设计处理规模5万m³/d,污水管网总长度2.07km(管径为DN500、DN1200、DN1500,尾水管线6.605km,管径为DN100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粗格栅及提升泵站、细格栅、多层旋流沉砂池、改良Bardenpho生化池(A2O+A/O池)、二沉池、二次提升泵站、炭吸附高密度沉淀池、V型滤池、消毒池、巴氏计量槽、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污泥脱水机房、鼓风机房及配电室、加氯加药间、预处理控制室、办公楼、传达室等构(建)筑物。一期项目收集并处理兖石铁路以西,沂河以南区域,包括陵城镇、小雪片区、陵城工业园等区域的生活和工业污水。设计进水水质设计:水温12~35℃、pH6~9、CODCr≤500mg/L、BOD5≤200mg/L、SS≤250mg/L、NH3-N≤60mg/L、TN≤70mg/L、TP≤5mg/L、F-≤2mg/L。采用“粗格栅/提升泵站+细格栅+多层旋流沉砂池+改良Bardenpho生化池(A2O+A/O池)+二沉池+二次提升+炭吸附高密度沉淀池+V型滤池+次氯酸钠消毒+巴氏计量槽”处理工艺。尾水主要出水指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准Ⅳ类标准,其他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 3416.1-2023)中一般保护区标准(CODCr≤30mg/L、BOD5≤6mg/L、NH3-N≤1.5(3)mg/L、TP≤0.3mg/L、F-≤2mg/L、TN≤10(12)mg/L)后,经尾水管线排入蓼河人工湿地。经湿地净化后的尾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后部分用于景观用水补水,剩余尾水(约2.95万m³/d)排入沂河。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曲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研究,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济环评审〔2024〕53号)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各类废气的处理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有、无组织排放,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是恶臭气体和食堂油烟。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沉砂池、生化池、污泥浓缩池及污泥脱水机房等各污水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废气治理设施(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高15m的排气筒(P1)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高于食堂顶部1.5m的排气筒(P2)排放。有组织恶臭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要求。餐饮油烟废气需满足《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表3中小型饮食业单位的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到的恶臭气体。运行过程中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加强厂区绿化,在污水处理站臭气产生单元与区域之间设置绿化带,定期喷洒除臭剂、对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加强生物滤池的维护管理等,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恶臭污染物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要求。
(二)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余污水(脱水机房产生的设备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等)一并进入项目废水处理系统。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及相关参数,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有效稳定化运行,尾水主要出水指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准Ⅳ类标准,其他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 3416.1-2023)中一般保护区标准(CODCr≤30mg/L、BOD5≤6mg/L、NH3-N≤1.5(3)mg/L、TP≤0.3mg/L、F-≤2mg/L、TN≤10(12)mg/L)后,经尾水管线排入蓼河人工湿地。经湿地净化后的尾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后部分用于景观用水补水,剩余尾水(约2.95万m³/d)排入沂河。
落实污水收集管道、污水外排管道、污水处理单元、固体废物暂存所等的防渗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格栅渣、沉砂池沉砂、污泥、废弃生物填料及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废矿物油、化验室废液、化验室废试剂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满足防雨淋、防渗漏、防日晒等环保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满足:COD≤547.5t/a,氨氮≤27.375t/a。
(六)项目设置300米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加强防护距离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再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七)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并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并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监测数据等进行公开。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检测仪器,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强化服务范围内涉水单位水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制定区域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及应急联动机制,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污水管网、泵站施工采取分段施工的方式,施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清扫、冲洗,施工渣土外运车辆冲洗、加盖蓬布等;采用旱厕,定期清运至农田,其余施工废水经沉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02)中的道路喷洒标准后回用于现场喷洒抑尘;项目弃土用于回填,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设置围挡和隔声屏障,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确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应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雨天施工,并及时回填土石方,施工期结束后,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和用地恢复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申领排污许可证工作。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该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在接到批复后,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