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23年7月,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加以保障。安全管理人员作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力量,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效配备对企业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以筑牢企业安全发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