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5月14日,梁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梁山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除尘器未设置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2.除尘器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和(七)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不得使用,同时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3项,裁量为第2档次,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和核心环节。隐患排查的排查整改过程、整改方案、责任人员、隐患复查等一系列复杂环节都需要制度来加以要求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别是粉尘涉爆企业更要引以为戒,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