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2024年5月,黄岛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实有人数130余人,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数仅10余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玖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典型意义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