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5月8日,金乡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外包队伍山东某设备购销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山东某设备购销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宋某某,检查时宋某某正在对污水处理池铁板进行热切割作业。
外包队伍山东某设备购销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项,裁量为第1档次,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三、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对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的安全,国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若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