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经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拟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为:第四条新增烟花爆竹禁放区:“济宁学院周边禁放区域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东至原西104国道,西至西外环区域”。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7月13日至8月13日。如您或单位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将书面意见(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发送至邮箱qfzadd@163.com,或邮寄至曲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曲阜市舞雩坛路1号),联系电话:0537-4430058。
附件:《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曲阜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2日
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 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济宁学院周边禁放区域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东至原西104国道,西至西外环区域。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 一)文物保护单位;
(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 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 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 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 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 防火区;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 显的禁限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禁放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区内,农 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日期每天早七时至晚九时允许燃放烟花 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启动重污染天气Ⅲ 级、Ⅱ 级、Ⅰ 级应急响应时,全 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禁限燃放区域和时间 予以调整, 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应当 做好下列工作:
( 一)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禁限燃放专项治理活动;
(二)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 三)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 四)根据市政府安排做好城区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供销、 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财政、广电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
(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管理工作 , 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 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 日常管理;监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 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应当在经营 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共安全 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
( 四)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办理营业执照,禁放区域内禁止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营业执照;
(五)供销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 六)环保部门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在曲阜市重污 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启动重污染天气Ⅲ 级、Ⅱ 级、Ⅰ 级响应预案;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工作,制止违规燃放行为,与施工企业签订不违规燃 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八)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学校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九)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 引导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 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限放政策,曝光违规燃放行为, 营造舆论氛围;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专项工作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村委以及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村委、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对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及时上门告知,杜绝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管理
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五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一)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七条 禁放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 ”的烟花爆竹,严禁燃放礼花弹和 A 、B 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 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
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 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8 月 31日。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曲阜市禁限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曲政发〔2016〕6 号) 同时废止。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管理,促进依法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7年12月20日,市政府首次印发了《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曲政发〔2017〕14号),明确了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限放区域、禁限放时间、部门职责等,推进了烟花爆竹依法依规燃放管理,有力促进了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改善。此后的2018年和2022年,我市根据大型活动和环保形势变化,又两次扩展了禁限放区域。
随着城市发展变化和新形势要求,2023年11月15日,曲阜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一是扩大禁放范围,近年来,我市济宁学院周边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和生产活动不断增多,考虑到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严峻性,现行的禁限放区域已无法适应实际需要,建议将相关区域纳入禁放管控范围。二是2020年6月29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新的《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相关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正、删改,建议参照济宁市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禁放区域。《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曲政发〔2022〕10号)确定的禁放区域范围: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新修改《办法(草案)》规定,除上述范围外又增加了济宁学院周边禁放区域: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东至原西104国道(轩辕路至东宏路),西至西外环区域。
(二)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版)对部分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删除。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市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居民区不断扩大,烟花爆竹燃放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不断增加。从环境保护角度,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空气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也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而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份,市公安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开展评估修改工作,7月初形成了《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将济宁学院周边设为禁放区。
(二)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
关于《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曲阜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13日—8月13日,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截止到2024年8月13日未收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曲阜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5日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市公安局成立了评估小组,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实施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舆情等方面风险等级均为低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化解。
曲阜市公安局、曲阜市司法局于2024年10月11日在曲阜市司法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市公安局代政府起草的《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进行研究讨论。会上,5名专家听取了市公安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专家组提出了4条意见,市公安局全部予以采纳吸收。专家组一致认为《修改草案》内容必要、可行、合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
2024年11月18日,市长崔加清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第十九届市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公安局的汇报。原则同意汇报意见。会议议定:
(一)原则同意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实施。
(二)此次禁放区域调整范围涉及的陵城镇和小雪街道,在管理办法公布后,要开展多形式的线下宣传,增强群众理解认同;同时,要发挥好群防群治力量,积极对接公安和应急部门,强化源头管控,严密巡查防控,确保不失管、不漏管。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烟花爆竹禁售和重点时段禁放工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要以此为契机,更大力度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向好。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评估,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济宁学院周边禁放区域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东至原西104国道(轩辕路至东宏路),西至西外环区域”。
二、第五条增加:“(十一)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第二款“禁限”修改为“禁止”。
三、第六条“严禁”修改为“禁止”。
四、第八条修改为:“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五、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第十六条删除“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八、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一、删除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十二、对相关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十三、有效期不变,统一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8。
修改的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济宁学院周边禁放区域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东至原西104国道(轩辕路至东宏路),西至西外环区域。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禁放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日期每天早七时至晚九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三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曲阜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曲政发〔2016〕6号)同时废止。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