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某冷链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工厂改造项目发包给某市政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单位),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总经理刘某,该公司虽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安全进行了检查和记录,但未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处罚款2000元。
(案例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典型意义
随着生产作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也存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随意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之后又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多起安全生产事故表明,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在各方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这既是确保安全生产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