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优力克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新亮诉山东优力克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6月6日作出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114号)。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2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114号裁决书内容为:一、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2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