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曲阜市海纳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保健食品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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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曲阜市海纳药业有限公司 | 年产1000吨保健食品添加剂项目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镇迎宾大道北工业西路西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4]24号 | 6/27 | 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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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4〕24号
曲阜市海纳药业有限公司投资11000万元在曲阜市陵城镇迎宾大道北工业西路西建设年产1000吨保健食品添加剂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保健食品添加剂(一水肌酸)1000吨。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离心废水经MVR装置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水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废蒸馏水、反冲洗废水一并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全盐量:3000mg/L)及接管要求后经管网排入曲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混合反应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和单氰胺废气(以VOCS计)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氯化氢排放限值(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kg/h),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3.5kg/h)标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 生产过程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盐酸储罐废气经水封装置后无组织排放,粉碎过筛、混合、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车间空调换气过滤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投加除臭剂、周边进行绿化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氯化氢:0.2mg/m3);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16(无量纲);VOCS:2.0mg/m3)。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未接触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和空调换气过滤系统废过滤棉收集后外售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接触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化验废液暂存危废贮存库,MVR装置产生的废盐暂存废盐专用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项目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在0.11t/a之内,VOCS年排放量控制在0.038t/a之内,SO2年排放量控制在0.2t/a之内,NOX年排放量控制在0.303t/a之内。 6、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盐酸罐区周边设置围堰,厂区内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废水有足够的事故池等容纳设施,能确保废水和物料不外排;建设单位需在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等方面充分考虑预防、控制、削减环境风险的相关措施;建设单位需严格落实报告表风险专章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机构和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意见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4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