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日期:2024-06-28 17:30 浏览: 来源: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一、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3年2月16日,曲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曲阜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了相关证据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经过调查询问,曲阜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韦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曲阜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217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曲阜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在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盲目上手操作,极易引发事故。对员工个人来讲,无证作业面临巨大风险。对企业来讲,如果雇佣无证人员进行作业,不管是故意还是把关不严,一旦发生事故,都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企业也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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