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2日,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湖南省应急厅)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典型意义
2021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主要包括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实施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提出更高要求。“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的来临,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