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曲阜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济宁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曲阜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划入市卫生健康局的老龄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的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济宁市委、曲阜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曲阜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边际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本级辖区街路巷命名和更名的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殡仪馆建设、搬迁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济宁市开展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省级、济宁市级财政拨付和曲阜市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五)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健全服务网络,增加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曲阜市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协助做好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民政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民政领域人才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工作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中央、省级、济宁市级财政拨付和曲阜市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意见。分配济宁市返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党建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挂慈善事业促进科、中共曲阜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民政局主管和在曲阜县级登记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曲阜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贯彻落实济宁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协助济宁市指导和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监督全市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挂区划地名科牌子)。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承办殡仪馆建设、搬迁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边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监督管理全市地名工作,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本级辖区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审定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六)老龄工作科。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担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发展银发经济的推进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养老服务科。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八)儿童福利科(挂未成年人保护科牌子)。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承担全市收养登记信息管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曲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曲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