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9X4/2024-01066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05-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关于山东圣香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甜菊糖苷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批准公告

来源: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4-05-28 16:11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山东圣香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甜菊糖苷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2024528-20246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7-6760011

电子信箱:qfhpsp@163.com

    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公告结束时间

1

山东圣香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甜菊糖苷生产加工项目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海关东路58号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4]17号

5/27

5/28

 

6/5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417

 

山东圣香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海关东路58(原厂区内)建设甜菊糖苷生产加工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甜菊糖苷150。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降温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脱盐脱色工序前稀释用水随糖液经膜浓缩和单效浓缩工序后回用于浸泡,部分纯水制备废水用于浸泡工序、板框滤布清洗、三氯化铁配置、熟石灰配置地面清洗;生活污水、设备清洗废水、部分纯水制备废水、软水制备废水、预处理树脂柱洗酸/碱废水、吸附废水、吸附树脂柱洗酸/碱废水、脱盐脱色树脂柱洗酸/碱废水、地面清洗废水、板框滤布清洗废水和锅炉排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表2标准及接管要求后经管网排入曲阜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t/h备用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15m高原有排气筒P1排放;4t/h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P2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P4排放,吸附解析、膜分离、乙醇回收过程产生的VOCS经二级冷凝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P5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P6排放。锅炉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15m高排气筒3.5kg/h的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硫化氢:0.33kg/h,氨:4.9kg/h);有组织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VOCS60mg/m3)。

生产过程未收集的废气和盐酸、乙醇贮罐大小呼吸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厂界无组织氯化氢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氯化氢无组织排放限值(0.2mg/m3);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反渗透膜、废浓缩膜由厂家回收;废原材料包装袋、叶渣、除尘器废布袋、过滤工序产生的絮状胶体、固态泥沙和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外售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项目颗粒物VOCSSO2NOX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16t/a0.094t/a0.29t/a0.4394t/a之内。

6、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意见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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