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8章102条,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易爆易燃等性质。生产、储存和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相应许可。无证经营,无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一、典型案例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2年2月,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第一时间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王某某个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该公司正在卸载以及仓库内存储的甲酸共计31.8吨。经调查,涉案的甲酸浓度85%,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销售甲酸共计获取违法所得4450元。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