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曲阜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阶梯价格的通知
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等文件要求,为理顺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序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上涨矛盾,经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生活用气。
二、分档气量
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按每户年度用气量划分为三档,价格逐档递增,按档计收。
第一档:年用气量260立方米以下(含260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260-335立方米(含335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33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三、分档气价
第一档:2.92元/立方米;第二档:3.50元/立方米;第三档:4.38元/立方米。
四、配套措施
(一)计量周期。阶梯气价以年度为计量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在周期内用气不足一月的按照一月计算,用气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困难职工家庭用气不执行阶梯价格,按调整前价格2.56元/立方米执行。
(三)按照国家关于计量表使用年限的规定,居民用户(不含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的维修、更换由燃气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四)煤改气用户、采用壁挂炉取暖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价格,按照2.92元/立方米价格执行。
(五)家庭户籍人口4人以上(不含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一人,第一档、第二档分档气量分别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向天然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于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六)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用气平均价格3.21元/立方米的优惠政策(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
五、其他事项
天然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和清算衔接工作,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同时,要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稳定供应。
六、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自2024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4日。曲阜市发改局《关于继续执行曲阜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曲发改〔2021〕93号)文件同时废止。
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