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优力克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新亮、姚运田诉山东优力克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114号、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119号),两申请人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000元、1859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庭组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28日下午3时在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人社局214房间)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