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73H/2024-00605 组配分类: 部门单位解读
发布机构: 曲阜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03-13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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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种子法》)解读

来源:曲阜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4-03-13 11:02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种子法》的第四次修订,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对于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背景

       一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二是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紧迫需要。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亟需对种子法进行修改,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延伸保护环节,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三是国际上可借鉴做法。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78个成员中,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巴西等69个成员已经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做法,为我国《种子法》修改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修订重点

  第一,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第二,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完善法律责任。为强化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防止携带疫病果树种苗流入市场,草案明确,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种子生产,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种子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提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种子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简化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手续。为加强种子检验检疫,第七十六条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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