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山东铭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小型游艇螺旋桨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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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山东铭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 年产20万只小型游艇螺旋桨项目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姚村镇复礼路 1 号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4]38号 | 12/9 | 12/9 | 12/17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4〕38号 山东铭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投资10000万元在曲阜市姚村镇复礼路1号建设年产20万只小型游艇螺旋桨项目。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开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恶臭、VOCS废气和硫化工序产生的VOCS、恶臭、硫化氢、二硫化碳经干式过滤器+碱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15m高排气筒3.5kg/h的标准;烘干固化工序有组织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五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表面涂装VOCs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70mg/m3,排放速率2.4kg/h);开炼、硫化工序有组织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中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浓度限值60mg/m3,排放速率3.0kg/h);有组织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硫化氢:0.33kg/h;二硫化碳:1.5kg/h)。 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二硫化碳、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及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二硫化碳:0.5mg/m3);打磨工序及其他生产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硫化氢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20(无量纲);硫化氢:0.06mg/m3)。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包装箱、布袋除尘器收尘、除尘器废布袋、废钢丸、边角料、废橡胶条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塑粉回用于生产,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干式过滤器废滤芯、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本项目颗粒物、VOCS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105t/a、0.1t/a之内。 6、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意见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4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