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案
2024年3月,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在某公司内设加油站对前期联合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闽侯县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典型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企业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基础,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底线。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有利于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可靠性,增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