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贾晨晨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31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2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313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曲阜市大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劳动关系成立。二、被申请人曲阜市大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6007.48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