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3-455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曲阜市大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曲阜市大得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日期:2024-11-29 16:05 浏览: 来源: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亚男王欣孟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11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4453-455)。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202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3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20231月至20243月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6000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4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20225月至2023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5092.03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5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47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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