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亚男、王欣、孟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3-45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2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3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6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4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5092.0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455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47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