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6853/2024-04142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发布机构: 曲阜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11-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来源:曲阜市民政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4-11-26 15:30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24〕24号)

二、具体政策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政策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实施部门:曲阜市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统筹省级及市县级资金,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每人每年按照3300元(不满一年的中度老年人每人每月275元)、4800元(不满一年的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城乡日间照料设施运营奖补政策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扶持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实施部门:曲阜市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1.4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差异化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的差异化补助。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实施部门:曲阜市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经评估合格的助餐服务机构按照日均为老年人提供午餐的人次,给予相应运营补贴:(1)日均助餐30-50人次,每年补贴2万元;(2)日均助餐50人次及以上,每年补贴3万元。


养老服务规划支持政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养老服务用地支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降低养老服务准入政策

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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