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曲政发〔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评估,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济宁学院周边禁放区域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东至原西104国道(轩辕路至东宏路),西至西外环区域”。
二、第五条增加:“(十一)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第二款“禁限”修改为“禁止”。
三、第六条“严禁”修改为“禁止”。
四、第八条修改为:“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五、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第十六条删除“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八、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一、删除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十二、对相关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十三、有效期不变,统一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8。
修改的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济宁学院周边禁放区域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东至原西104国道(轩辕路至东宏路),西至西外环区域。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禁放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日期每天早七时至晚九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三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曲阜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曲政发〔2016〕6号)同时废止。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