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曲政发〔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评估,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济宁学院周边禁放区域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东至原西104国道(轩辕路至东宏路),西至西外环区域”。
二、第五条增加:“(十一)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第二款“禁限”修改为“禁止”。
三、第六条“严禁”修改为“禁止”。
四、第八条修改为:“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五、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第十六条删除“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八、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一、删除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十二、对相关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十三、有效期不变,统一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8。
修改的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