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9X4/2024-04185 组配分类: 执法指南公示
发布机构: 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11-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行政执法指南公示

来源: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4-11-20 10:29

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指南

 

根据《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391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环境执法检查名词解释

环境执法检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行为。

二、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及程序

1、工作内容

1开展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环境信访案件核查;

3污染物排放高值区排查;

4组织对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定执行情况检查;

5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综合执法行动;

6其他日常执法检查。

2、工作程序

1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等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照片、录像、证人证言;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

3需要进行环境执法监测的,执法机构及时邀请同级环境监测监控机构采样监测,采样时应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填写并保存《采样记录》,并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调查人员在终结调查取证后,应该对负责的案件有结论性的初步处理意见,形成《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包含违法行为的调查经过、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法律法规依据条款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同时应包含违法事实的情节描述。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工作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结合《济宁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环境行政处罚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

二、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内容及程序

1工作内容

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负责查处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交办案件;查处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

2工作程序

1)立案。执法机构对通过现场检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等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照片、录像、证人证言。

3)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局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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