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于专用仓库案

日期:2024-11-11 15:17 浏览: 来源: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一、典型案例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于专用仓库案

20241月,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开分局接到举报,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存放危险化学品。该局按照相关程序,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经查,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开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8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二、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三、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不规范,容易对其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仓库内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