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晴晴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31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2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4﹞第310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被申请人馨联动力(曲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4年7月份、8月份工资共计36000元。二、被申请人馨联动力(曲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58554.51元。三、被申请人馨联动力(曲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