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曲政发〔2024〕1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市政府决定,对《曲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1.《曲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6月4日,以曲政发〔2020〕6号文件印发;2022年10月11日,根据曲政发〔2022〕10号文件作出修改;2024年6月28日,根据曲政发〔2024〕7号文件作出修改;登记号QFDR-2024-0010002)。
2.《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6月4日,以曲政办发〔2020〕6号文件印发;2022年10月11日,根据曲政发〔2022〕10号文件作出修改;2024年6月28日,根据曲政发〔2024〕7号文件作出修改;登记号QFDR-2024-0020001)。
3.《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2日,以曲政发〔2021〕10号文件印发;2022年5月12日,根据曲政办发〔2022〕2号文件作出修改;登记号QFDR-2021-0010004)。
凡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1日,以曲政办发〔2018〕21号文件印发;2022年10月11日,根据曲政发〔2022〕10号文件作出修改;2023年9月15日,根据曲政发〔2023〕12号文件作出修改;登记号QFDR-2023-0020001)作出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有效期不变,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20002。
三、对《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2021年9月16日,以曲政发〔2021〕7 号文件印发;2022年10月11日,根据曲政发〔2022〕10号作出修改;登记号QFDR-2022-0010006)作出修改:
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0月15日,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3。
四、对《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2022年3月29日,以曲政发〔2022〕3号文件印发;2024年4月22日,根据曲政发〔2024〕3号文件作出修改;登记号QFDR-2024-0010001)作出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及《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济农字〔202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设规划许可工作,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
3.第六条中“赠予”修改为“赠与”。删除“面积标准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鲁政办发〔2018〕39号)执行,按户或人均加以量化”。
4.第十条第三项①修改为“①机构联审。镇街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镇街中心所、镇街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镇村(街居)规划建设监管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等部门进行实地联合审查。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电力、水利、燃气、交通等部门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5.第十一条第3项修改为:“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巡查和违法处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加强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镇街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6.第十三条修改为:“涉及地下空间和2层以上(不含2层)、投资额超过30万,建筑面积超过300平米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7.附件3、附件6进行了微调。
8.有效期不变,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4。
五、对《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曲政发〔2023〕8号,登记号QFDR-2023-0010003)作出修改:
1.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部分章节条款序号和表述进行了微调。
3.有效期不变,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5。
六、对《曲阜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6月28日,以曲政发〔2022〕8号文件印发;2023年12月28日,根据曲政发〔2023〕14号文件作出修改;登记号QFDR-2023-0010006)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中的“备案”修改为“报送”。
2.有效期不变,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6。
七、对《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7月13日,以曲政字〔2020〕14号文件印发;2022年10月11日,根据曲政发〔2022〕10号文件作出修改;登记号QFDR-2022-0010005)作出修改:
1.删除一(一)“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2.删除一(二)2“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3.删除二(二)3“实施分类评价”的全部内容。
4.删除二(三)“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全部内容。
5.删除二(三)2中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部门分工。
6.修改三(二)“差别化”修改为“保障”,删除三(二)“和差别化实施”。
7.删除附件全部内容。
8.有效期调整为2024年12月9日,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7。
凡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2.《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3.《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4.《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5.《曲阜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6.《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