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案

日期:2024-10-28 15:16 浏览: 来源: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一、典型案例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案

20242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新疆某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发现该检测检验公司对呼图壁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和电力变压器检测检验时,简化检测检验程序,出具失实的检测检验报告。该检测检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承担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是否客观、真实、公正,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因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所出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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