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4年1月11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车间检维修项目部分档案资料进行抽查。检查当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抽取检查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的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同时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了询问。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对刘某培训学时为3学时,对刘某培训学时为3学时,对卜某培训学时为18学时,对陈某培训学时为1学时,这4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刘某的《公司级安全教育记录》记录的教育培训时间是8学时,《项目部级安全教育记录》、《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记录教育培训学时,刘某、卜某、陈某的《公司级安全教育记录》、《项目部级安全教育记录》、《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记录的教育培训时间分别是8学时,共24学时,实际培训学时与培训记录中记录的培训学时不一致。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0裁量档次2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肆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平度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抓手,只有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到位,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才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