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法治文化】以“礼治”为表征的儒家法治思想

日期:2024-10-12 08:38 浏览: 来源:曲阜市司法局

“鲁城中有阜,委曲长七八里”

这里是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远古时期

这里是东夷族部落的居住中心

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在此绵延

5000多年前

这里是黄帝诞生地、少昊之墟

“三皇五帝”在此留下神踪伟绩

3000多年前

这里是商殷故国、鲁国故都

群贤荟萃、人才济济

2500年前

这里圣人辈出

“至圣”孔子在此传道

创立儒家学说

曲阜这座古老的城市

有着诸多

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的

人物、典故、文物、典籍

“法治曲阜”微信公众号开设

“曲阜法治文化”专栏

旨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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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德主刑辅。

这是儒家关于德刑(道德与法制)关系的一个基本观点。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认为,严刑峻罚虽然能起到威慑作用,使人们不敢犯罪,但是内心却认识不到犯罪的可耻,以道德教化人们,人们有了耻辱之心,就会自觉地避免犯罪。孔子在这里表达了这样一个看法,那就是刑罚是必要的,但是不要独尊、迷信刑罚,他的宗旨是重德轻刑。“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

荀子提出“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提倡道德,主张少用刑罚。董仲舒明确提出“ 刑者德之辅”(《春秋繁露·天辩在人》),把德与刑之间的关系明确揭示出来,即德主刑辅。

其次,礼法融合。

儒家的“礼”是其核心思想“仁”的道德境界的外化,“包含着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风俗礼仪,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君臣父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孔子重视礼之本,反对礼流于形式。“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他提倡“为国以礼”,认为国家政令是人们必须遵守之礼,所以失礼就要接受惩罚。在孔子这里,初步体现了礼与法相融合的倾向。

真正奠定礼法融合思想基础的是荀子,他结合儒家重礼和法家重法的思想,形成了礼法并施,即“隆礼重法”的思想,开礼法融合之先河。

最后,情法互补。

儒家以血缘亲情为基础,建立其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德主刑辅、礼法融合。

儒家的法治是法中有情,情法互补,“国法的制定以伦理纲常为知道原则,同时又是伦理纲常的具体化。”如“父母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礼记·王制》)等规定都是伦理人情的法律化。

在儒家看来,只有合乎人情之法才会有生命力,“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法与人情相结合,才更易为人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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