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1号至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5号公告(受送达人:曲阜米多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4-01-11 11:19 浏览: 来源: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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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玉清、孔祥峰、汪雪娥、颜井梅、蒋晓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1号至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1号)。因在你公司注册地未找到公司,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2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1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24月至20237月;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2年11月、2023年2月、3月、4月、6月、7月劳动报酬8613.5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82.17元,合计28495.73元,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2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2年3月至今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劳动报酬74184.7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2782.79元,合计144267.5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3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2年8月至今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4月劳动报酬1392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233.48元,合计36161.4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4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2年4月至今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2年11月、2023年2月至8月工资30627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380元,合计6600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406-5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109日至今;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2022年1月至3月、2022年11月、2023年2月至7月劳动报酬39782.4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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