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泰隆电子商务中心:
本委受理的张雨晴诉曲阜市泰隆电子商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231号)。因邮寄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1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231号裁决书的内容为: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劳动报酬590元。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