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山东清合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曲阜清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3年8月9日-2023年8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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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山东清合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曲阜清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三二七国道北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55号 | 8/9 | 8/9 | 8/17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55号 山东清合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元在曲阜市书院街道东开发区三二七国道路北建设曲阜清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成后年拆解废旧机动车16000辆。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车辆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表1中车辆冲洗标准回用于车辆清洗、露天暂存处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排空废液过程挥发的油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拆解、切割、打包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间废气负压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15m高排气筒3.5kg/h标准;有组织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kg/h)。制冷剂回收过程挥发的制冷剂(氟利昂),安全气囊引爆工序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排空废液过程未经收集的VOCS废气和拆解、切割和打包过程未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20μg/m3);;厂界氨、硫化氢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1.5mg/m3,0.06mg/m3);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93)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16(无量纲))。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转化器及消声器、除尘器废布袋、引爆后的安全气囊收集后外售处理;拆解不可利用物、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铅酸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油液、废制冷剂、废机油滤清器、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催化剂)、废电容器、含铅部件、含汞开关、含铬部件、废防冻液、废油箱、废密封胶、含油污泥、浮渣、含油废手套、抹布、废活性炭、废吸油毡暂存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颗粒物、VOCs年排放量控制在0.0525t/a、0.047t/a之内。 6、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避免项目建设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机构。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3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