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1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及管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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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11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及管件项目 | 山东省曲阜市小雪街道东宏工业园内 (北厂区东宏路 1 号、南厂区崇文大道 6 号)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56号 | 8/24 | 8/24 | 9/1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56号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8000万元在山东省曲阜市小雪街道东宏工业园崇文大道6号、东宏路1号建设年产11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及管件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建成后年产钢塑复合直缝钢管4万吨(其中2万吨为丁字焊防腐钢管原料),钢塑复合管件2万吨,钢塑复合直缝钢管(丁字焊防腐钢管)4万吨,聚乙烯护套聚氨酯保温管1.8万,聚乙烯护套聚氨酯保温管件0.2万吨及高性能防腐管材、管件1万吨。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措施: 1、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曲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切割、焊接、内外壁抛丸除锈、喷塑等工序中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加热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燃烧产生SO2、NOx、烟尘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速率限值标准;浇注发泡、PE颗粒热熔挤出、调漆、喷漆、风干、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甲苯、二甲苯分别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甲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限值要求;车间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VOCs、甲苯、二甲苯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 类标准。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下脚料、焊渣、废钢砂、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袋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废包装桶厂家回收用于原用途,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废过滤材料(含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油漆桶及废弃地毡(含漆渣)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规定要求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机构。 6、项目SO2、NOx、VOCs、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在0.12t/a、0.181t/a、2.174t/a、2.826t/a之内。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3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