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9X4/2023-02214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7-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关于山东惠孚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孚甜源医养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批准公告

来源: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7-18 12:19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山东惠孚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孚甜源医养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2023718-20237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7-6760011

电子信箱:qfshbjkfk@ji.shandong.cn

    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公告结束时间

1

山东惠孚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惠孚甜源医养项目(一期)

曲阜市陵城镇玉兰路以东,杏坛路以南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49号

7/18

7/18

7/26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49

山东惠孚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20600万元在曲阜市陵城镇玉兰路以东、杏坛路以南建设惠孚甜源医养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年产甜菊糖苷960吨。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建设和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措施:

建设期:1、土建工程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2、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清运。3、合理安排建筑施工作息时间,施工期间采取有效防噪措施,严防噪声扰民,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4、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运营期: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项目膜机浓缩废水、低温减压废水、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吸附解析工艺,吸附解析废水、树脂清洗再生废水、纯水制备浓水、酒精塔废水、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厌氧+好氧生化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排放标准及曲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标准值后排入曲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排放同时应满足总量管理指标要求(COD108.54t/a、氨氮1.04t/a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供热依托热力公司供应。粗加工投料、喷粉、包装工序,精加工喷粉、粉碎、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离心、蒸发浓缩、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水封装置处理后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酒精回收塔抽真空废气与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有机废气,采用生物滤塔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标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DA004)排放;乙醇储罐呼吸有机废气经碱喷淋塔进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氯化氢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5)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后达到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通过食堂所在建筑物顶部1.5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通排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厂界颗粒物、HCl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采取隔音、减噪等措施防止噪声厂界超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4、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布袋收集粉尘、过滤残渣、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叶渣、板泥外售做有机肥原料,废布袋、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废滤膜由环卫部门清运,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第三方处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实验室废液、废液瓶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项目颗粒物、VOCs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17t/a0.23t/a以内。

6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避免项目建设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及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制度。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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