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曲阜汇恒工贸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线束总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7-6760011
电子信箱:qfhpsp@163.com
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曲阜汇恒工贸有限公司 | 汽车零部件(线束总成)生产项目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防山镇大官村村北500米路东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42号 | 6/8 | 6/9 | 6/19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42号 曲阜汇恒工贸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在曲阜市防山镇大官村村北500米路东建设汽车零部件(线束总成)生产项目,年生产汽车零部件(线束总成,用于传感器连接)100万个。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上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落实好以下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产生及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沉淀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15m高排气筒: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0kg/h)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10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包装、剥线下脚料、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外售,注塑下脚料经粉碎后作为原料自行利用,一般固废的存贮、处置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5、项目VOCs年排放量控制在0.001t/a之内。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机构。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3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