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山东普文特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等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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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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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山东新元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500吨水溶性肥料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银亭路79号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46号 | 6/30 | 6/30 | 7/10 |
2 | 隆泰(曲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隆泰(曲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环保材料制造项目(一期) | 曲阜市王庄镇104国道姚王路口东300米路北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47号 | 6/30 | 6/30 | 7/10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46号 山东新元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在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银亭路79号建设年产1500吨水溶性肥料项目,年产有机水溶性肥料(低值鱼)800吨,含腐殖酸水溶肥料500吨,含氨基酸水溶肥料200吨。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搅拌用水全部进入产品,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管网排入曲阜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3.5kg/h),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工序未收集的颗粒物,原料储存和投料、混合溶解、灌装工序产生的恶臭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厂界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氨:1.5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包装袋和除尘器废布袋收集后外售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项目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在0.208t/a之内。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机构。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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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47号 隆泰(曲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在曲阜市王庄镇104国道姚王路口东300米路北建设环保材料制造项目(一期),年产生物基、淀粉基可降解环保包装500吨。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滞留处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成型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加强车间通排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采取隔音、减噪等措施防止噪声厂界超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回收利用、废包装材料外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活性炭等危废,暂存在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项目VOCs年排放量控制在0.1125t/a以内。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制度。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完成排污登记工作;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进行排污登记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3年0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