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凡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曲阜市标准地名》规范使用桥名路名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由曲阜市民政局、曲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曲阜市标准地名》(含罗马字母拼写)并予以公布,以便在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等方面统一使用标准地名。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各级、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原则以及申报审批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便于地名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执行、操作,基本上解决了以往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互踢皮球的问题。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地名的用字、读音及罗马字母的拼写要求更为明确,汉语标准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避免了扰乱地名不规范乱象的发生,也助推了曲阜市地名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是由曲阜市民政局、曲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考证博物馆南“西104桥”桥名标准用字,并通知河道管理处、交通部门对桥名牌进行修正更换。此桥建在蓼河(志书、地图均为此名)上,《曲阜市地名志》、《曲阜水利志》中均有来历含义:“因蓼河河岸蓼科花草茂盛得名。”寥: 稀少、 静寂、空虚、姓氏等意,廖:姓氏。两字均不符合命名规则,故标准名称应该为“蓼河桥”。接到提案后前往实地查看,确实存在此现象。《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标志“谁设置,谁负责”的工作理念,我们与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市住建局、交运局、公路局、交警大队等多单位联系,明确责任方后告知,市政工程管理中心接通知后,当日下午将地名名称及地名标志进行规范及更换。
三是由曲阜市民政局、曲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和监督我市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对各类地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立沟通渠道便于民众监督反馈。
《曲阜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四)市辖区内的台、站、港、场,纪念地、游览地、公园(广场),铁路、干线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水库、闸坝,基站、塔(台)等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或管理(产权)单位提出意见,征得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街(路)巷地名标志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沿街楼(院)门编码号牌由公安局负责设置;镇驻地道路,辖区内居民点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其他地名标志由提出地名命名申请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产权人负责设置。
由于我市个别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的认知欠缺和地名执法队伍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工作滞后,下一步将提高地名管理的宣传和推广,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地名工作的支持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