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2023-03153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3-06-01 废止日期: 2025-06-3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FDR-2023-0010004

【政策】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6-02 15:27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曲政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文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开展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权益保护等内容。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管理,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督查和考核通报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评价及应用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登记、行政许可等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守信信息包括:

(一)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信息;

(二)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的信息;

(三)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预警等级为“A”的信息;

(四)税务部门开展的行业评价等级为“A”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六)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获得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七)单位在慈善捐赠、包村扶贫等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

(八)获得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原产地标识企业、企业信用管理典型企业等品牌称号的信息;

(九)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称号或获得发明专利、著作权或商标注册的信息;

(十)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市场主体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院发布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二)政府部门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三)行政机关按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

(五)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信息;

(六)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预警等级为“E”的信息;

(七)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八)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需承担责任方的信息;

(九)税务部门开展行业评价等级为“D”的信息;

(十)生态环境、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十一)高管失信信息;

(十二)虚假承诺或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十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十四)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的信息;

(十五)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以及监督抽检、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取监管部门提供和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监管部门提供的,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认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在归集信用信息时应告知市场主体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市场主体在我市区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录入或者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后由系统自动抓取。

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取主动申报归集的,由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曲阜)”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报表彰奖励、公益慈善捐赠、品牌建设和技术水平等相关信用信息和证明,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市社会信用中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不作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依据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指标进行加分、减分,形成综合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第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规定,将各类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

第二十条 为准确反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进一步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细分为A+、A、B、C、C-、D、D-七个等级。各类别、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诚信守法类包括A+级、A级,A+级分值为1001分及以上,A级分值为1000分;

(二)轻微失信类为B级,B级分值为970分至999分;

(三)一般失信类包括C级、C-级,C级分值为900分至969分;C-级分值为801至899分;

(四)严重失信类包括D级、D-级,D级分值为701分至800分;D-级分值为700分及其以下。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为D级或D-级。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由同一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守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有效期为5年;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有效期为3年;信息属济宁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有效期为2年;信息属县市级及部门、镇街表彰奖励,有效期为1年;其他守信信息有效期均为1年。

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减分在41分至199分的,有效期为2年;减分在200分及以上的,有效期为3年。

其他失信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中心,并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市社会信用中心与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条 对A级及以上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指导市场主体自觉改正。

第二十七条 对C级、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D级、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三)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

(四)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因信息归集原因造成分类结果不准确,且产生不良影响的,由信息归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人。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市社会信用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对异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该信用信息不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行政行为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以变更或部分撤销后的信用信息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撤销失信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可以公示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市社会信用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综合评价科学合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附件: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目录


附件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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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 |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 |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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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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