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2023-03701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06-1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政策】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6-12 14:49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1〕2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国土空间“二级三类”规划体系,规范我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间类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跨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文化和旅游、矿产、林业、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交通、能源、水利、防灾、信息、物流、市政、人防、地下空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体育、殡葬、城市绿化、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三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人防工程、教育布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二章  目录清单

第四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空间类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拟编制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研究制定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列入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15年。非空间类以及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七条  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

第八条  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统筹其空间和利用需求,原则上组织编制1项空间类专项规划列入目录清单。有特殊需求的,可提出新增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九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根据要求每两年组织调整一次。

第十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需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说明调整依据、必要性和调整内容,需要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应明确规划编制单位、主要内容、批准机关和实施主体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牵头实施部门配合编制单位做好基础调研、资料搜集、部门意见征询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协调,确保专项规划编制使用统一的底图、底数。

第十二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当统一规划基础,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底图及相关空间类数据。专项规划成果一般包括文本、图集、附件和数据库。

第十三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在报批前应按程序完成意见征询、规划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专家论证等环节,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提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复实施。


第四章  公布和实施

第十五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复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应将规划批复文件和文本、成果及矢量数据库(GIS 格式,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图层字段需有中文别名)一同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曲阜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第十七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做好及时备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我市非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图文解读 | 《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专家解读 | 《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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